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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我局已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并制定了具体管理要求(见附件)。
2010年3月1日以后,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聘用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程序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焊工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