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请示》(原安发〔2016〕37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对你院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继续向你院颁发为期五年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
你院在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1709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10月1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365网新闻_365速发在线注册_365bet提款限制,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0月16日印发
附件
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709号
项 目:49-2游泳池式反应堆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万钢
颁发日期:2017年10月1日
有效期限:2022年9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申请文件。核安全监督审评结果表明,49-2游泳池式反应堆满足核安全法规相关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在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过程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作为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安全运行。
二、履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和《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定期安全审查论证报告》等文件及其审评中的全部承诺。如需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五、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安全的影响。
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分析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应对反应堆水池池壁腐蚀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密切关注腐蚀发展情况。
九、应严格遵守审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老化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更换工作。
十、依法接受国家核安全局以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365网新闻_365速发在线注册_365bet提款限制的核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要求。
十一、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1201号)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可运行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