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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序推进国家环境基准工作,我部制定了《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推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科技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