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岷江试验堆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请示》(院安发〔2020〕763号)、《关于中国脉冲堆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请示》(院安发〔2020〕764号)、《关于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请示》(院安发〔2020〕765号)及《关于18-5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请示》(院安发〔2020〕8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院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技术审查,认为岷江试验堆、中国脉冲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和18-5临界装置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颁发以上4座研究堆为期5年的运行许可证,其原运行许可证同时废止。
你院在以上4座研究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1.岷江试验堆运行许可证
2.中国脉冲堆运行许可证
3.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
4.18-5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岷江试验堆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2102号
项目名称:岷江试验堆
项目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木城镇
持证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一段328号
法定代表人:万钢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岷江试验堆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核安全监督审评结果表明,岷江试验堆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岷江试验堆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对岷江试验堆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岷江试验堆安全运行。
二、严格履行《岷江试验堆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等文件及其审评中的全部承诺。如需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岷江试验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并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严格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岷江试验堆安全的影响。
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分析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2021年8月前,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岷江试验堆的老化管理。
附件2
中国脉冲堆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2103号
项目名称:中国脉冲堆
项目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界牌镇
持证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一段328号
法定代表人:万钢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中国脉冲堆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核安全监督审评结果表明,中国脉冲堆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中国脉冲堆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对中国脉冲堆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中国脉冲堆安全运行。
二、严格履行《中国脉冲堆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等文件及其审评中的全部承诺。如需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中国脉冲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并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严格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中国脉冲堆安全的影响。
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分析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只能进行脉冲方式运行和1000W及以下功率运行。每次启堆前,应按规定进行各重要系统的功能检查。若要恢复更高功率方式运行,必须完成对二回路系统的改造,合理解决反射层筒体裂纹问题,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九、2021年8月前,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实践,进一步完善中国脉冲堆的老化管理。
十、在长时间停堆后重新启堆前,应增加一次核测仪表的性能检查,确认功能正常后,方可启堆。
附件3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2104号
项目名称: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
项目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木城镇
持证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一段328号
法定代表人:万钢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核安全监督审评结果表明,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安全运行。
二、严格履行《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等文件及其审评中的全部承诺。如需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并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严格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安全的影响。
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分析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开展新的临界试验前,应对系统/设备进行评估,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改造和开展临界试验。
九、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不能与岷江试验堆同时运行,在岷江试验堆运行时也不能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上做实验准备工作。
附件4
18-5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2105号
项目名称:18-5临界装置
项目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界牌镇
持证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一段328号
法定代表人:万钢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18-5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核安全监督审评结果表明,18-5临界装置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18-5临界装置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对18-5临界装置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18-5临界装置安全运行。
二、严格履行《18-5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等文件及其审评中的全部承诺。如需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18-5临界装置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并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严格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18-5临界装置安全的影响。
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分析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2021年8月前按照0.21g对18-5临界装置开展抗震校核。
九、在18-5临界装置开展新的临界试验前,应对系统/设备进行评估,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改造和开展临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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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