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规范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HAD 401/16-2023),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