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石油陕西延长石油靖边煤业有限公司榆横矿区南区海测滩煤矿(5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延长石油靖边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延长石油陕西延长石油靖边煤业有限公司榆横矿区南区海测滩煤矿(5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陕油靖煤函〔2022〕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项目井田面积162.1536平方公里(已扣除井田内靖边海则滩湿地面积),设计可采储量3.43亿吨(已扣除井田内靖边海则滩湿地、留设保护煤柱的储量),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延安组3层煤(3号、4号、5号),设计规模为5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49.1年,矿井为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长壁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综采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采用单水平开拓,共划分为13个盘区,首采区为301盘区、302盘区和303盘区,面积分别约为10.5平方公里、20.7平方公里和14.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6.4年、16.4年和13.5年。301盘区首采工作面长300米、采高2.6米、年推进2900米、年产煤炭290万吨。302盘区首采工作面长240米、采高2.6米、年推进2369米、年产煤炭190万吨。303盘区为301盘区开采结束后的接续盘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立井(直径7.5米、净断面44.2平方米,提升能力1160吨/小时)、副立井(直径10米、净断面78.5平方米)、一号回风立井(直径6米、回风量120立方米/秒)、二号回风立井(直径6米、回风量110立方米/秒)、选煤厂(规模500万吨/年、重介浅槽选煤工艺)等主体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10000吨)、产品仓(3座、单仓容量10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3000吨)、块精煤仓(3座、单仓容量1800吨)和全封闭输煤栈桥(长度3200米)等储运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10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规模43200立方米/天)、供热(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热源)、矸石充填系统(采用膏体充填工艺,年充填80万吨)、矸石周转场(占地面积8.5公顷,库容55万立方米)等公用及环保工程。块精煤送至靖边经济技术开发区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末混煤经杨桥畔铁路装车站通过既有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装车站单独立项。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榆横矿区南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9〕2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2〕255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和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陕西省定靖东北防风固沙区,井田地貌属风沙草滩地貌,地形总体较为平坦,地势总体南高北低。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和耕地为主,主要植被类型为沙蒿、沙柳等。井田内分布有黑河则、靖边海则滩湿地、永久基本农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文物保护单位、供水管线、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开采将形成地表沉陷,对该区域地表形态、自然景观、黑河则总体影响较小,将对靖边海则滩湿地、永久基本农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文物保护单位、供水管线、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含水层、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含水层、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承压水含水层和侏罗系中统延安组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含水层、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含水层。井田范围内分布有海则滩镇地下水水源地、居民水井等保护目标,井田外分布有靖边县四柏树饮用水水源地。煤炭开采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靖边县四柏树饮用水水源地等保护目标影响较小,对海则滩镇地下水水源地和部分居民水井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矸石充填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水泵房、破碎设备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落实与靖边海则滩湿地重叠范围实施禁采的措施,并在外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对可能受采煤影响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相关要求设置禁采区,并在外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维修、留设保护煤柱、配合地方政府实施搬迁等措施。对井田范围内的白城则供水工程管线实施改线,做好与供水工程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供水对象用水不受影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开展工程影响区生态修复专题研究,重点关注煤炭开采对靖边海则滩湿地的影响,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确保项目实施不对靖边海则滩湿地等保护目标及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含水层、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含水层,及时优化保护方案,不得导通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将与海则滩镇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叠区域划为禁采区,并在外围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结合水井原有使用功能明确替代水源,一旦发现居民用水受到采煤影响,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项目实施不对地下水环境直接造成不利影响,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次生不利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设计规模不低于10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新建一座设计规模不低于432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剩余部分经配套管线输至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快推进配套管线工程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投入运行。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严禁外排。浓盐水按环保要求脱盐处理。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项目供热依托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热源,不设燃煤锅炉。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筒仓贮存,准备车间、矸石充填系统筛分机、原煤仓仓顶、胶结料仓仓顶、粉煤灰仓仓顶等处配备除尘器,其他产尘点采取抑尘措施。煤炭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和铁路专用线外运。加强瓦斯的监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矸石周转场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后续不得扩建或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垃圾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浓盐水结晶盐按环保要求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5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2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榆林市人民政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