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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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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发布答记者问

        2020-11-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11-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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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部令第13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以下简称《报告规定》)的编制背景、原则和内容等,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国家核安全局曾颁布实施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请问这次制修订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简称《核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

          作为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章《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的附件,国家核安全局在1995年6月已颁布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其中明确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运行事件报告的有关准则及格式要求,以及定期报告、重要活动通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要求。实施20多年以来,基本能够满足监管当局及时了解电厂情况、重要情况及重要活动的需要,也基本能够保证核动力厂经验反馈工作的开展,为核动力厂有效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通过多年的实践,核安全监管部门与营运单位均发现《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随着国家核安全局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为落实《核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同时增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针对性,提升核动力厂经验反馈的有效性,核电安全监管司组织了本次制修订工作,形成《报告规定》。

          问: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十分关心本规定的编制情况,能否简单介绍下编制过程?

          答:2012年至2019年,为了更有效地执行核动力厂建造阶段事件的报告,组织开展建造事件报告制度的研究工作,编制了《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指南及报告准则》,征求各单位的意见。

          2016年至2018年,启动《核电厂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制度》的研究工作,广泛调研各国运行事件报告制度,并向各单位征集意见,完成《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报批稿)》初稿。

          2019年2月至5月,在前期建造和运行事件报告制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核电安全监管司成立编制组,启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形成《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初稿。

          《报告规定》的编制过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法规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合规。经过征求技术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国家核安全局专家委员会审议、司务会审议、部长专题会审议、法规司审查,根据征求意见及审议建议进行了修订完善,最终形成《报告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经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请介绍下《报告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什么原则?

          答:根据合法性审查的要求,确定《报告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仅提出管理性的报告要求,原《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具有指导性的技术内容放入《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中,作为技术指导性文件以公告形式与《报告规定》同步实施。

          问:请介绍下《报告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报告规定》采用部门规章格式,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三十四项条款,主要对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核事故应急报告等报告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报告规定》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问:《报告规定》中各类报告的报送单位是如何进行考量的?

          答:《报告规定》中明确了营运单位各类报告的报送单位,对月度/年度报告和重要活动报告报送“地区核与辐射安全365网新闻_365速发在线注册_365bet提款限制”,其他各类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问:《报告规定》中应当报告的重要活动包括哪些呢?

          答:根据《报告规定》第十六条,重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调查、审查或者检查活动;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365网新闻_365速发在线注册_365bet提款限制确定的有关控制点的变更和后续计划安排;

          三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四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进行的固体放射性废物或者乏燃料外运活动;

          五是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动;

          六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动。

          问:《报告规定》相对之前的《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

          (一)章节由五个增加至七个,增加了总则、附则相关条款;

          (二)根据国家核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定期报告新增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内容,将建造阶段季度报告修订为建造阶段月度报告;

          (三)根据《核安全法》对全文统一用语进行了规范,如将“核电厂”修订为“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修订为“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等。

          (四)重新梳理建造阶段事件报告准则,按照由高到低的层次顺序,对核电机组安全重要物项和活动不满足法规、建造许可文件中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建造许可文件中承诺遵守的技术规范的情况,分别列出准则条款。与《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的原准则相比,准则由原来的6条变为10条,取消了违反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则,参考运行事件报告准则增加了对共因事件或故障、安全屏障损伤、未预计工况、故意破坏、造假和欺骗等相关情况的条款。

          (五)运行事件报告准则由原来的9条扩充为12条,明确停堆、超出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整定值、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主要实体屏障严重劣化、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等事件应作为运行事件上报,同时增加了共因事件、网络攻击事件、造假事件相关条款。此外,还新增适用于重水堆的报告准则。

          问:《报告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网络攻击事件是指什么?

          答:网络攻击事件是指网络攻击对机组安全功能、实物保护功能和应急准备功能(包括场外通讯)产生影响的事件。

          问:请介绍一下,《报告规定》发布以后,将会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答:制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是贯彻《核安全法》,促进核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指导营运单位报告的规范,也是监管部门实施核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推动监管部门和营运单位执行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核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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