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直播访谈

        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就《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答记者问

        2021-05-20

        365网新闻_365速发在线注册_365bet提款限制

        2021-05-20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日前,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8999-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就《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修订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用要求》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辐射监测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是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是辐射监测工作的生命线。
          上世纪80年代末,国家先后发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对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工作、确保监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发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ISOIEC17025-201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等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对辐射监测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工作。原标准GB 8999-1988、GB 11216-1989已不能满足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和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对这两个标准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问:《通用要求》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时遵循以下几个总的原则:
          一是本标准在原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并且与现行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相协调。
          二是充分反映国内辐射监测机构的经验反馈,以及国家对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要求,并参考国际上关于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与国际接轨。
          三是确保质保措施覆盖电离辐射监测全过程,包括监测计划的制订、采样、现场监测、样品运输与保存、样品处理、分析测量、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等。
          问:与原标准相比,《通用要求》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答:一是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质量管理体系”“附录A 低本底测量装置的泊松分布检验方法”,调整优化部分术语和定义;
          二是完善质量保证计划。完善监测依据的技术性文件、监测人员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活动的质量保证要求。删除了质量保证机构对上级机构负责等行政管理条款。
          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增加现场监测人员应不少于2名,监测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要求。
          四是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增加自动站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和数据存储相关要求。
          五是完善样品和测量的质量控制。增加水样中加入化学稳定剂的条件。量化了质量控制样品数量等主要质量控制指标。
          六是完善记录与保存和监测报告要求。明确原始记录应包括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原始记录,增加重要数字信息应双机备份保存要求。明确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监测机构应满足资质认定相关规定。
          七是加强质量保证核查。引入“质量管理PDCA循环”理念,增加相关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