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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家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公示
2022-08-29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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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核查组和验收组对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天津港保税区暨空港经济区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等8家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进行了技术核查和验收。上述园区均通过了核查和验收,拟同意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现将上述园区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15个自然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电话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实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邮编:100006)
联系电话:(010)65645386
传 真:(010)65645400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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