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党委、政府的有关事项。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归口联系区域督察机构。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办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察宣传、人员库管理、区域督察机构归口联系、地方督察工作指导,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督察一处。承担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相关工作,承担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拟订以及督察整改情况抽查工作。
3.督察二处。承担专项督察及长江黄河警示片拍摄制作相关工作,承担限批、约谈等具体实施以及地方相关督察问责结果审核协调工作。
4.督察三处。承担督察法规拟定以及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