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核设施、辐射源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核燃料与运输处(简称核燃料处)。承担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简称放废处)。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4.核技术利用处(简称核技术处)。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5.电磁辐射与矿冶处(简称电磁矿冶处)。承担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项目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