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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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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责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对外联系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及风险防范工作,承担境外生态环保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联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涉及生态环境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承担政府间双边和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事务。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核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驻外生态环境机构工作。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处理港澳台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事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综合处(国合会秘书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部因公出访、来华人员和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审核审批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生态环境事务,承担国合会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国际组织处(简称国际处)。承担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相关工作,承担与联合国、国际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组织及其驻华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生态环境问题,承担多边国际生态环境会议参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常驻联合国环境署代表处工作。

          3.生态环境公约处(简称公约处)。组织提出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公约谈判的相关政策,组织生态环境部牵头的公约谈判,参与其他公约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谈判,研究提出履约有关问题建议,负责联系相关生态环境公约秘书处等国际机构。

          4.亚非拉处(简称亚非处)。承担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区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驻华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等工作。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保相关工作。

          5.欧洲美大处(简称欧美处)。承担与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中亚地区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驻华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等工作。

          6.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简称核国际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公约谈判、国际组织的统一对外联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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