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海岸及海洋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登记备案指导、技术复核、风险防范化解等相关工作。
2.区域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规划环评处)。承担政策、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政策、区域和综合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线一单”等工作。
3.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处)。组织审查火电、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4.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二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处)。组织审查化工、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5.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生态环评处)。组织审查农林、水利、水电、交通、矿产、旅游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资源、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等以生态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