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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
        •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开展排查溯源
        • 组织排污口排查
        • 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实施分类整治
        • 明确排污口分类
        • 明确整治要求
        • 依法取缔一批
        • 清理合并一批
        • 规范整治一批
        严格监督管理
        • 加强规划引领
        • 严格规范审批
        • 强化监督管理
        • 严格环境执法
        • 建设信息平台
        加强支撑保障
        • 加强组织领导
        • 严格考核问责
        • 强化科技支撑
        • 加强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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